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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向某、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向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向某,男,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某支付服务费25300元(人民币,下同),违约金2494元,案件受理费2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0元;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连带支付违约金2494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向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834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4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坤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