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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韩书学、吕素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韩书学,吕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宋飞,经理。被执行人:韩书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素芝,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申请执行韩书学、吕素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书学、吕素芝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