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春江与陈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江,陈超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白春江,汉族被告陈超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江与被告陈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春江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春江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