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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春江与陈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江,陈超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白春江,汉族被告陈超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江与被告陈超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春江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春江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