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马绘轩,女,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秦洋洋,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