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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马绘轩,女,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秦洋洋,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