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兴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发,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54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发,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庆阳市庆城县人。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位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兴发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兴发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经审理后作出了(2016)甘10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现申请执行人田兴发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法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