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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章道勤与金孟大、陈青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道勤,金孟大,陈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章道勤。被执行人金孟大。被执行人陈青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道勤与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缴纳执行款273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141元,执行费39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存款58000元,已扣划结算被执行人所涉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在其它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道勤发现被执行人金孟大、陈青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