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武与宁夏银南建筑装备创造有限公司、宁夏路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宁夏银南建筑装备创造有限公司,宁夏路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大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居民,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银南建筑装备创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月霞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宁夏路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滨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002号,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路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存款909452元(账号:0000010*****61139),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