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明福与刘阿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福,刘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68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福,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阿艳,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另诉申请执行人(以立案),在此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6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