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异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彩涛。委托代理人童洪兵。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义流。被执行人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军琴。被执行人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基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童海青。本院在执行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铭铝业有限公司、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农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洪泽农商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涟水农商行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野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