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丁永林、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5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丁永林,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爱珍,广东锦江工程有限公司,黄泽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5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敏甫,系原告职员。被告:丁永林,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被告:黄爱珍,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广东锦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丁永林。被告:黄泽钦,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丁永林、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爱珍、广东锦江工程有限公司、黄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39元,连同财产保全费44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