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字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新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字552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新兵,农民。本院在执行高积亮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积亮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6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