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冀文学诉张淑萍、李海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文学,张淑萍,李海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295号原告冀文学,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淑萍,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平,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淑萍,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李海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文学诉被告张淑萍、李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文学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发现新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冀文学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