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冀文学诉张淑萍、李海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文学,张淑萍,李海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295号原告冀文学,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淑萍,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平,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淑萍,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李海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文学诉被告张淑萍、李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文学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发现新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冀文学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