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389号原告:黄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姜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