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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389号原告:黄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姜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