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翔诉付晓民间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付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张翔,男。委托代理人潘永恒,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晓,男。(缺席)上列原告张翔诉被告付晓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9日,被告付晓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原告如数交付。2014年3月14日,被告付晓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再次如数交付。但当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上述款项时,虽经原告一直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未予偿还。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晓偿还借款1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付晓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付晓转款人民币100万元整,2013年8月29日,被告付晓向原告出具收到张翔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款条一张。原告为此提交了借款条原件及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另原告提交2014年3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告张翔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条一张及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分二次转给被告指定的郭利民的账户转账凭证二张在卷为证。以上被告共计借原告款项110万元至今未还。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在提供借款后,被告作为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应于支持,期限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付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翔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唯颖审 判 员 :高妙婕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