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芳莉与XX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莉,XX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张芳莉。被告XX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莉与被告XX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芳莉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人民陪审员 成 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