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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芳莉与XX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莉,XX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张芳莉。被告XX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莉与被告XX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芳莉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人民陪审员  成 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