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勇与马必勇、钭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勇,马必勇,钭丽平,王家德,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夏勇。被执行人马必勇。被执行人钭丽平。被执行人王家德。被执行人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法定代表人马必勇。夏勇与马必勇、钭丽平、王家德、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必勇、钭丽平、王家德、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31775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必勇、钭丽平、王家德、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必勇、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家德的房产两套,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马必勇、钭丽平、王家德、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冻结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