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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增干与常春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干,常春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96号原告毛增干,男,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常春随,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增干诉被告常春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增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增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增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增干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