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1025号原告任某,居民。被告孟某甲,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付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孟某乙,2000年生育女儿孟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原告经常被打的遍体鳞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已分居8年之久。为此,特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孟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孟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生长子孟某乙,2000年生长女孟某丙,子女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质证所认定,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聚少离多,感情有所淡化,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有子女维系感情,被告又有和好的意愿,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今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原告的离婚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