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抚中执字第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抚州市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胡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抚州市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抚中执字第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驻抚州市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被执行人胡晓明,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抚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驻抚州市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清算组与胡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于2011年2月23日在交警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晓明所有的汽车二辆,汽车牌号为:赣F×××××、赣F×××××,但无法实际扣押。鉴于查封车辆产于1997和1998年,使用年限很长,价值又小,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抚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是873.95776万元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0万元,剩余未执行873.95776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