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28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蔡少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国,总经理。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相商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59143.3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16元,由被告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苏州市茂格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吴江市永隆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66759.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6年1月5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5261.69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于2016年4月11日到庭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结欠申请人人民币12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3月31日支付300000元,余款6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二、执行费人民币140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担保人陈文国对被执行人上述欠款及执行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和解期间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