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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XXXXX吴某甲与吴某乙、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吴某乙,荣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247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某甲,男。被告吴某乙,男。被告荣某某,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告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吴某乙、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户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方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