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370号原告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棠新西街54号六楼西侧。法定代表孙洪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南捷,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龚丽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芊之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108543号关于第14203730号“芊之美QZ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芊之美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芊之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州市芊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庶伟审 判 员 吴园妹审 判 员 许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晓畅法官助理 张洪占书 记 员 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