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高展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豪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高展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淄博豪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郭峰,郑遐珍,李治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39号原告济南高展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谭金刚,总经理。被告淄博豪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峰,经理。被告郭峰,男,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被告郑遐珍,女,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被告李治新,男,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高展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豪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郭峰、被告郑遐珍、被告李治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展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徐西春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