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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曾祥英、徐为礼、常德市政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曾祥英,徐为礼,常德市政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高中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粤湘,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英,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陈银荣,女,1951年1月13日出生,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委托代理人万传波,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为礼,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政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刘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清河,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祥英、徐为礼、常德市政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徐为礼达成��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远定审 判 员  谭洪妮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