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彦珍申请执行党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珍,党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珍,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党建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乌审召镇。张彦珍申请执行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1万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被执行人党建军无履行能力,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建军拘留十五日,申请人张彦珍同意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4)乌法执字第7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轲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