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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与邓国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邓国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300号原告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邓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涛(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邓国明,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筠连县。本院在审理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与邓国明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筠连县镇舟镇利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人民陪审员  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