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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何俭忠与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俭忠,唐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何俭忠,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秦佾兰,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云生,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俭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函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