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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337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史某,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赵某乙。被告2013年农历六月初五回娘家后,再就没回过家,我和被告失去联系。我多次去被告的娘属家打听被告的下落,他们都说不知道。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我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归我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史某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赵某甲与史某于2003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史某因上网聊天,引起赵某甲不满,双方因此经常吵架,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增加,史某于2013年7月12日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梨树县小宽镇小宽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张某、郑某和证明各一份。本院认为,本案是赵某甲与史某发生家庭矛盾,史某离家出走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赵某甲与史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在发生家庭矛盾后,本应本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妥善解决问题,维护家庭的和睦,但史某却选择了逃避,于2013年7月置夫妻情、母子情于不顾,擅自离家出走,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应尽的家庭义务。现在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导致赵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史某离婚,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赵某甲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史某下落不明的客观情况,赵某甲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请求应予准许,史某合理支付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被告史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