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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罗军雄与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雄,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罗军雄。被执行人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法定代表人范湘,经理。罗军雄与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02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军雄苗木植被购价和运费折价补偿24131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920元,执行费3578元。但被执行人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隆回兴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得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