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与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经济馆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933075-7。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被执行人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3号135室,组织机构代码:560572701。法定代表人许建。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与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升油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执行员 周波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