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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维维与田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维,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维维,女,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田贵,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第0155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贵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