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庭杰与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庭杰,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辰溪县龙泉烟花爆竹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黄庭杰。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城市绿洲花园24栋101号。法定代表人范四兵,总经理。被告李江涛。被告辰溪县龙泉烟花爆竹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3号顺天国际大厦12楼大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1201至1206室。法定代表人袁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庭杰与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辰溪县龙泉烟花爆竹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庭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庭杰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