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陆世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世清,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陆世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钟华,住咸宁市银泉大道43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华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03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