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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陆世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世清,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陆世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钟华,住咸宁市银泉大道43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华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03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