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永涛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邓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孙永涛,邓永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涛(又名孙勇涛),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军,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永涛、邓永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楚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楚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