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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13号原告王××,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泽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