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登富与石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富,石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2-1号原告徐登富。被告石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富与被告石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徐登富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徐登富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徐登富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登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徐登富承担。审 判 长 蒋登祝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