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刚与张考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考印,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3层318室。法定代表人张挽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4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张考印向原告刘刚偿还借款本金一百一十四万八千元及利息(于二○一五年十月一日前偿还本金三十万元;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三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万元;于二○一六年六月一日前偿还本金十四万八千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一百一十四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再计算利息)。二、被告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考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六十六元,由被告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刘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考印、北京经纬旭日医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林 风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