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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西欢与合众船务有限公司(RELIANCE SHIPPING LIMITED)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特185号申请人:张西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西欢,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申报对“CABOTAVIVA”轮享有的债权61105.22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西欢申请登记的债权是与被拍卖船舶“CABOTAVIVA”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西欢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西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