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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麦选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6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选江,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原丘北县云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释放,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麦选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麦选江职务侵占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宾果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王瑞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