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麦选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6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选江,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原丘北县云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释放,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麦选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的司法解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麦选江职务侵占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宾果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王瑞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