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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飞云申请院美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边控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云,李瑞兵,院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飞云,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瑞兵,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院美霞,女,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飞云与被执行人李瑞兵、院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670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5644号、5644-1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院美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院美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