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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49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英波。被告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立新独任审判,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英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依法经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暂,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被告还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经常无故殴打,致使夫妻感情一度破裂。原告系残疾人,被告及家人根本没有把原告当正常人看待。现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合理分割;3、由被告支付诉讼费。被告徐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12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结婚登记表、残疾证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基础。双方虽因琐事造成夫妻间出现隔阂,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对待婚姻问题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加强沟通、珍惜感情,修复夫妻感情的裂痕,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