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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潘伟清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潘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潘伟清,女,汉族,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02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潘伟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伟清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7.61元、支付滞纳金1589.20元及手续费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吴永堂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