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培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7号罪犯李培杰,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李培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1月4日对李培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培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巩义市宇华小区、建新街、南环路、洛阳市图书馆盗窃桑塔纳轿车4辆,价值75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还失主。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罪犯李培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