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淑银,局长。被执行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洋,董事长。关于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行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年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