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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传点诉李月贵、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点,李月贵,马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852号原告张传点,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月贵,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马玉琴,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点诉被告李月贵、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月贵、马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传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张传点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