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传点诉李月贵、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点,李月贵,马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852号原告张传点,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月贵,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马玉琴,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点诉被告李月贵、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月贵、马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传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张传点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