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明康与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康,杨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康。被执行人杨正清。申请执行人李明康与被执行人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正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清已外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李明康发现被执行人杨正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缪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