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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朋、代理检察员杜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人,翻墙进入李某乙家的卧室内,盗走人民币1元和一个白色360网络摄像头,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摄像头价值人民币200元。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的两个月内,李某甲两次趁李某乙家中无人,翻墙进入李某乙家的卧室,一次盗走800元钱,另一次盗走200元钱和一件黑丝女士保暖内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因与被害人有矛盾才实施的盗窃,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人,翻墙进入李某乙家的卧室内,盗走人民币1元和一个白色360网络摄像头,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摄像头价值人民币200元。公安机关将白色360网络摄像头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二、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的两个月左右内,李某甲两次趁李某乙家中无人,翻墙进入李某乙家的卧室,一次盗走800元钱,另一次盗走200元钱和一件黑丝女士保暖内衣。综上,李某甲入户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01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破案情况。2、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乙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甲、李某乙个人基本情况。3、提取笔录及提取摄像头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薛勇志、赵军杰在被告人李某甲指引下,到临城县公安局鸭鸽营派出所东边约100米处路南的草丛里,发现了一个白色、圆形的摄像头(360智能摄像,夜视版),经李某甲指认,该物品正是其抛弃的摄像头。该摄像头被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乙。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12月20日下午17时30分许,他发现安装在他家北房西南角卧室内西墙空调上的白色360小水滴网络摄像头不见了,线被绞断了。中午家中没有人。他下午出车刚回来,就查看网络摄像头上传到网上的视频资料,发现西邻居李某甲于中午11时54分来到他家中,视频上见李某甲进到卧室里就开始拉抽屉,开柜翻找东西,翻床上物品,后来视频就没有了,应该是把网络摄像头弄了下来,后想到前几天刚给妻子五千多元现金放到柜里了,打开柜里没有找到,跟妻子打电话也打不通,就先报警了,现在妻子回来了,确定放在西南角是北墙东边那组柜里黑色纸盒子内的620元现金被偷了,妻子已经存了五千元钱,那五千元钱没有被盗,这620元现金和网络摄像头肯定是被李某甲偷走了。网络摄像头是白色360小水滴网络摄像头,该摄像头是一周以前以237元从淘宝网上购买的。除了这次被盗外,还有过两次被盗的事情,当时因为没有证据就没有报警。大概在前两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媳妇要到高邑去上夜班,在去上夜班之前将200元钱放到了衣柜内的一个女士蓝色羽绒服内的左下兜内。第二天早上妻子下班回家后,发现羽绒服内的200元钱没有了,并且一个自己定做的女士黑色保暖内衣也不见了,保暖内衣是150元购买的,当时没有什么证据也就没有报警。大概在一个月之前左右的一天,他媳妇将4000元放到了衣服架上的一个黄色包内,后来他就去跑车了,他媳妇也去上了夜班,大概两天后,他和媳妇准备去将这些钱存到银行的时候,发现包内的钱少了1000元左右,当时也没有什么证据,也就没有报警。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李某乙是他的东邻居,因他与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有矛盾,为了报复李某丙家,他一共去李某乙家偷过三次东西。2015年12月20日中午,他趁李某乙家中无人,通过他家的梯子上到两家之间的墙上,后串到李某乙家的北房上,后通过梯子下到院里,打开李某乙家北房东边耳房西边那空窗户玻璃,钻到屋里,后直接去了北房西南角卧室,进行翻找,找钱,打开卧室北墙上的柜进行翻找,后打开床头柜,见里边放着一块钱,就装到了自己兜里,后发现卧室西墙空调上安装着摄像头,怕录上他了,就找到一把剪刀,把摄像头剪了下来,放到了自己兜里,把剪刀放到了原来位置,打开屋门到院里,把门锁好,后到大门洞,通过大门缝隙,向外看了看,见四下无人,就打开大门出去了,后锁大门就回家去了。摄像头是白色、圆形的,其余特征不祥,摄像头被他扔到了鸭鸽营派出所东边约100米处路南的草窝里了。两个月左右以前的一天晚上,他也是趁李某乙家无人,进到李某乙家的北房里,直接到卧室里,进行翻找,找钱,衣服架上挂着包,当时包里放着3600元,他拿了800元,这800元现在已经被他花完了。一个多月以前的一天晚上,他趁李某乙家无人,进到李某乙家北房里,直接去了卧室里,进行翻找,找钱,从柜里的女士羽绒服的兜里偷了200元钱,还从柜里偷了一件黑色女士保暖内衣,这200元钱也已经被他花完了。那件女士保暖内衣也被他放到他家的锅炉里烧掉了。他在以前的供述中说是一个月前左右的一个晚上,现在想想也弄不清楚是一个月前还是两个月前了,这两次盗窃的时间顺序上有点记不清了。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五、鉴定意见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2015)第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某乙的夜视版、白色360网络摄像头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0元。六、视听资料李某甲盗窃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李某甲2015年12月20日中午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过程。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甲关于其与被害人近亲属有矛盾才实施盗窃,家有老人需要照顾,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一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利彬审 判 员  郭世荣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