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国栋与李岩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国,戴国栋,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国,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戴国栋,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丽娜,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国栋在林西县大营子乡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国栋在林西县大营子乡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