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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8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无业。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