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28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无业。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