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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侍琳娜诉高军伟诉乌鲁木齐金山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琳娜,高军伟,乌鲁木齐金山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34号原告侍琳娜,女,48岁。委托代理人张振云,昌吉市星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伟,男,34岁。被告乌鲁木齐金山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赵雨山。本院受理原告侍琳娜与被告高军伟、乌鲁木齐金山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侍琳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侍琳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侍琳娜负担。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孙 仪人民陪审员  尹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凯新 搜索“”